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94-07-04· 执行日期:1994-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

  • 《物业管理条例》

    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8年3月19日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

  •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发展改革委建 设 部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

  •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维护守护押运服务安全,促进守护押运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守护是指保安员依法对特定客户的物品或要害部位等固定目标进行看护、守卫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押运是指保安员依法将特定客户的财物安全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许可设立,配备公务用枪,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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